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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禁止抢注: 申请者不得抢注自己不具备合法权利的名称,3721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管理机构(本规范中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商标管理部门、民政部门、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)的登记结果等证明材料;如果申请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,3721有权拒绝为申请者提供网络实名服务。同时,3721有权拒绝其认为可能构成抢注的网络实名注册申请。
2、名副其实: 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必须和其对应的网站/网页内容一致或有相关性。
3、复议规则: 网络实名注册的争议应通过事后的复议规则解决。任何人对他人已注册的直达实名(符合“三.1”形式的实名为直达实名)产生异议时,均可向3721申请复议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3721将依照1、中列明的国家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登记结果,确定该网络实名服务向谁提供,3721不就该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判断。
4、先收费后开通: 网络实名的名称审核人员将依照本规范,对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,凡符合本规范的网络实名,将在收到服务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通服务。
5、唯一使用权: 网络实名服务开通后,申请者即获得该网络实名服务在服务期内的使用权,服务期满前任何其他人将不能再注册相同的网络实名。(价格为3000元/年及3000元/年以上的网络实名在原服务到期前7天可以预订)
6、先付费先获得: 当多个申请者同时申请注册同一个网络实名,并且都符合本注册规范时,先缴费者将获得该网络实名服务。
7、申请者对网站或网页的使用权: 申请者应当对网络实名指向的网站或网页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,否则非经网站或网页所有人书面同意,不能注册。
8、合法性原则: 申请者及网络实名使用者应当合法申请、使用网络实名服务,不得利用网络实名服务进行侵权等违法行为;否则3721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并不退还服务费用余款。 |